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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個人或組織均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行為。這一規定在第十四條中得到明確體現,增強了公眾的監督作用。世界博覽會標志的保護不僅限于本條例,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為標志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也提供了對標志權益的額外保護。自2004年12月1日起,《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開始實施,要求所有涉及世界博覽會標志的活動均須遵循該條例。任何侵犯標志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責任和賠償。總的來說,該條例旨在保護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合法權益,確保所有使用者均遵守規定,以維護世博會的聲譽和秩序。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志的保護,維護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條例于2004年10月13日通過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