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約之法律效力
分公司簽約之法律效力
若超越總公司授權而簽訂合同,即為無權代理人行為,此種情況下所得之合意為效力待定,經總公司確認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未經總公司明確承認,此類合同將予判定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導讀若超越總公司授權而簽訂合同,即為無權代理人行為,此種情況下所得之合意為效力待定,經總公司確認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未經總公司明確承認,此類合同將予判定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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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合法授權范圍內與他人所簽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若超越總公司授權而簽訂合同,即為無權代理人行為,此種情況下所得之合意為效力待定,經總公司確認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未經總公司明確承認,此類合同將予判定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分公司簽約之法律效力
若超越總公司授權而簽訂合同,即為無權代理人行為,此種情況下所得之合意為效力待定,經總公司確認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未經總公司明確承認,此類合同將予判定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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