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刑法中規定的罪名,而非民法范疇。根據刑法第246條,故意編造并傳播關于他人的虛假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將被視為犯罪。關于此罪行的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考慮到王蕊在暗黑者中的行為,她帶著自己的DV以便編造新聞,這更多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單位犯罪。王蕊的行為已對被誹謗者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滿足了情節嚴重的條件。有觀點認為王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因為并非針對個人。然而,根據司法解釋,誹謗行為只需針對特定人,不一定非得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內容中可以識別出被害人,即可構成誹謗罪。例如,趙子鵬家被掀車的事件表明,人們能夠從新聞中識別出被誹謗的對象。因此,王蕊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最終的結果將取決于法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