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區別
商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區別
二、商事與民事活動在客體方面也存在區別。商法調整的主要是貿易活動,如買賣關系,權利義務標的一般為商品。而民法調整的是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是性質不同的糾紛。三、商法與民法所調整的范圍也有所區別。商法的調整范圍復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每個領域都有其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手法和方法也不一樣。而民法主要圍繞著人身關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財產關系進行調整。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要適用性質不同的法律,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和技術性。
導讀二、商事與民事活動在客體方面也存在區別。商法調整的主要是貿易活動,如買賣關系,權利義務標的一般為商品。而民法調整的是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是性質不同的糾紛。三、商法與民法所調整的范圍也有所區別。商法的調整范圍復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每個領域都有其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手法和方法也不一樣。而民法主要圍繞著人身關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財產關系進行調整。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要適用性質不同的法律,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和技術性。
一、民事與商事活動在主體方面存在區別。民事法律主要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商法則調整商人之間的規范,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商法關系的主體。這意味著商事案件和傳統民事案件可能面臨不同性質的當事人。二、商事與民事活動在客體方面也存在區別。商法調整的主要是貿易活動,如買賣關系,權利義務標的一般為商品。而民法調整的是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是性質不同的糾紛。三、商法與民法所調整的范圍也有所區別。商法的調整范圍復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每個領域都有其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手法和方法也不一樣。而民法主要圍繞著人身關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財產關系進行調整。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要適用性質不同的法律,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和技術性。四、民法源自于根深蒂固的一般社會生產和生活,而商法則源自于多變的商業活動習慣。相對于民法,商法是不穩定和多變的。相反,民法在某種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以保證法律安全。這就意味著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時的解釋方法和裁判標準不同。五、法官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宗旨和保護意識也不同。商法側重于保護商事主體的營利,即以法律制度規范為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而民法則側重于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因此,商事審理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交易的快捷與安全,而傳統民事案件的審判則更注重實質意義,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統一為宗旨。六、法官審理的意識不同。在民事審判中,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審判意識,注意情理與民事審判的結合,風俗習慣與民事審判的結合,公平與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在審理商事案件中,要注意保護商事合同自由,重視商主體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點,保障交易快捷和安全的技術性規范,維持企業穩定和政策及行政規章的適用等。七、當事人在民商事案件中接受調解的認同條件不同。影響當事人意愿以調解解決糾紛的動因并非單一。傳統民事糾紛中當事人愿意調解多基于對和諧關系修復的追求,而商事案件當事人接受調解更多考慮的是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的比較。因此,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往往不會計較太多的經濟利益,而是考慮如何節省訴訟時間、訴訟費用以及聘請律師的費用,如何保障法院確認的權利能夠實現等實際問題。
商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區別
二、商事與民事活動在客體方面也存在區別。商法調整的主要是貿易活動,如買賣關系,權利義務標的一般為商品。而民法調整的是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是性質不同的糾紛。三、商法與民法所調整的范圍也有所區別。商法的調整范圍復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每個領域都有其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手法和方法也不一樣。而民法主要圍繞著人身關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財產關系進行調整。因此,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要適用性質不同的法律,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和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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