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指出,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對于輕微違規行為,罰款不超過二千元;對于情節嚴重的情況,罰款范圍為二千元至一萬元。拓展內容包括多項關于稅務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企業登記情況。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報告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強調,納稅人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報告給稅務機關。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需在賬戶中記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導讀第六十二條指出,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對于輕微違規行為,罰款不超過二千元;對于情節嚴重的情況,罰款范圍為二千元至一萬元。拓展內容包括多項關于稅務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企業登記情況。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報告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強調,納稅人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報告給稅務機關。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需在賬戶中記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詳細規定了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時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指出,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對于輕微違規行為,罰款不超過二千元;對于情節嚴重的情況,罰款范圍為二千元至一萬元。拓展內容包括多項關于稅務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企業登記情況。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報告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強調,納稅人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報告給稅務機關。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需在賬戶中記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第十八條指出,納稅人應妥善保管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偽造。第二十條提到,納稅人需依法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記賬和核算。財務、會計制度或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不符時,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計算應納稅款。第二十五條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相關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需遵守相同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通過多種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了納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時可申請延期,并需按相關規定預繳稅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指出,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對于輕微違規行為,罰款不超過二千元;對于情節嚴重的情況,罰款范圍為二千元至一萬元。拓展內容包括多項關于稅務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企業登記情況。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報告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強調,納稅人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報告給稅務機關。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需在賬戶中記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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