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電動自行車上路需執行登記制度。購車者需在購買電動自行車后的十五天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其他合法來源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申請登記。在未正式登記前,允許駕駛人持有效購車發票或其他合法來源憑證,在購車后的十五天內臨時上路行駛。
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立即免費辦理登記,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反之,如不符合規定,則不予登記,并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此規定依據《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制定,以確保電動自行車市場的規范運作,提升交通安全管理。
詳細信息可參見官方網站: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