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商與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
美國出口商與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
仲裁機構將如何裁決?最佳回答是賣方應當承擔風險。根據《2010通則》的規定,在FOB貿易術語下,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買方,但這必須以貨物特定化為前提。在這個案例中,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沒有特定化給買方,因此風險并沒有轉移。這意味著在運輸途中損失的2500公噸小麥不能被視作某一特定貨主的貨物,買方有理由認為損失的貨物并非交付給自己的貨物,有權要求賣方另行交貨。具體而言,CFR合同中雖然規定風險在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但混裝貨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風險無法有效轉移。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和相關法律,特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需要明確的標識和記錄,以確保貨物所有權和責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更傾向于支持買方的主張,認為賣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
導讀仲裁機構將如何裁決?最佳回答是賣方應當承擔風險。根據《2010通則》的規定,在FOB貿易術語下,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買方,但這必須以貨物特定化為前提。在這個案例中,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沒有特定化給買方,因此風險并沒有轉移。這意味著在運輸途中損失的2500公噸小麥不能被視作某一特定貨主的貨物,買方有理由認為損失的貨物并非交付給自己的貨物,有權要求賣方另行交貨。具體而言,CFR合同中雖然規定風險在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但混裝貨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風險無法有效轉移。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和相關法律,特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需要明確的標識和記錄,以確保貨物所有權和責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更傾向于支持買方的主張,認為賣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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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商與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規定賣方出售2000公噸小麥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總裝運量為5000公噸,計劃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然而,載貨船只在途中遭遇高溫天氣導致小麥變質,損失了2500公噸。賣方聲稱其出售的小麥在運輸途中全部損失,并認為根據CFR合同,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經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對損失不負責任。買方則堅持要求賣方履行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爭議,最終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機構將如何裁決?最佳回答是賣方應當承擔風險。根據《2010通則》的規定,在FOB貿易術語下,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買方,但這必須以貨物特定化為前提。在這個案例中,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沒有特定化給買方,因此風險并沒有轉移。這意味著在運輸途中損失的2500公噸小麥不能被視作某一特定貨主的貨物,買方有理由認為損失的貨物并非交付給自己的貨物,有權要求賣方另行交貨。具體而言,CFR合同中雖然規定風險在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但混裝貨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風險無法有效轉移。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和相關法律,特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需要明確的標識和記錄,以確保貨物所有權和責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更傾向于支持買方的主張,認為賣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綜上所述,盡管CFR合同中規定了風險轉移條款,但由于貨物混裝且未特定化,買方有充分理由要求賣方履行合同,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仲裁機構最終可能會支持買方的主張,要求賣方承擔風險并提供相應的補償。
美國出口商與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
仲裁機構將如何裁決?最佳回答是賣方應當承擔風險。根據《2010通則》的規定,在FOB貿易術語下,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買方,但這必須以貨物特定化為前提。在這個案例中,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沒有特定化給買方,因此風險并沒有轉移。這意味著在運輸途中損失的2500公噸小麥不能被視作某一特定貨主的貨物,買方有理由認為損失的貨物并非交付給自己的貨物,有權要求賣方另行交貨。具體而言,CFR合同中雖然規定風險在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但混裝貨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風險無法有效轉移。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和相關法律,特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需要明確的標識和記錄,以確保貨物所有權和責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更傾向于支持買方的主張,認為賣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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