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駕駛人的聯系電話或聯系地址發生變化時,需在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的車輛管理所進行備案。同樣地,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如果從業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也應在三十日內完成備案。當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時,受理人員將核實需要更正的具體事項,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若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則由檔案管理崗填寫相應的意見表。受理人員錄入更正后的信息,若需要重新制作駕駛證,將制作并發放新的駕駛證,并同時回收原有的駕駛證。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駕駛人的信息及時更新,以便在處理交通違規、事故或提供駕駛服務時,能夠準確聯系到駕駛人。通過及時備案,有助于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