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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人員如果在市級單位(在市社保局繳納社保費的企、事業)工作并正常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被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可在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的60天內,本人攜帶相關材料親自前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報手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的證明(原件);工作期間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2份;2寸彩色照片2張。失業保險金的申報受理時間定在每月1日至17日。請注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個人醫療保險將由政府負責繳納。為了確保您能夠及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請務必在海口市人力資源市場二樓失業保險科按時報到,并領取銀行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海口市人力資源開發局失業保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