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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后,一般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如果單獨申請簽注,同樣需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所在地區交通不便或因特殊情況,若需更長時間處理,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批準將簽發時間延長至20個工作日。對于在非戶籍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情況,國家移民管理局有明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20日內完成簽發。若遇有緊急事由,如因奔喪、治療重癥、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以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情況,申請人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該部門將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優先處理,確保申請人盡快獲得所需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