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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如果警察進行盤問,美國人通常會要求等待律師的到來。這是因為在嚴格的司法制度下,任何在警察誘導下的認罪都可能被視為無效。例如,曾有一位強奸犯在多個州犯案,被捕后,警察威脅他認罪,他因恐懼而全盤托出,包括兒時的不當行為。但他的律師得知后,以警察誤導當事人認罪為由提起訴訟。最終,法官判決所有因誤導而獲得的認罪均無效,該男子被釋放。在美國,未定罪的嫌疑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因為他們有權通過事實說服陪審團和法官,而不是被審問。在中國,被捕的人通常被視為罪犯,即使他們被當場抓獲犯下嚴重罪行,也可能因精神狀態而被視為無罪。這與美國的法律觀念不同,中國警察在執法時同時扮演著多種角色,包括偵探、律師和法官,他們擁有較大的權力。在中國,如果被捕者拒絕合作,可能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理。在中國文化中,律師的作用通常被視為協助警方的工作,而在美國,律師是保護嫌疑人權利的關鍵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