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需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需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導讀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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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員、檢查員、偵查員、地方法院或省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均須在特定情況下回避。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中需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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