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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律例,用人單位若要讓員工加班而無額外薪資補償即構成違法行為。我國現行的工作時長標準規定為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出8小時,周平均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如因生產經營需求,用人單位需與工會及勞動者協商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最長不得超過1小時,且每月總計不得超過36小時。關于加班費,用人單位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又無法提供調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節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若您遇到類似問題,請務必收集好相關加班證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