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國家公職人員親屬可構成受賄罪共犯,常見情況包括配偶和子女充當助成者或教唆者角色。助成者通過各種途徑為授意者獲取賄賂創造條件,可能的情形有參與協商、往來信息、建立關聯及收取財物;另一方面,教唆者則主要以引誘、說服乃至威脅方式促使授意者索要財物,使其萌生受賄意圖并實際實施受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導讀國家公職人員親屬可構成受賄罪共犯,常見情況包括配偶和子女充當助成者或教唆者角色。助成者通過各種途徑為授意者獲取賄賂創造條件,可能的情形有參與協商、往來信息、建立關聯及收取財物;另一方面,教唆者則主要以引誘、說服乃至威脅方式促使授意者索要財物,使其萌生受賄意圖并實際實施受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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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親屬可構成受賄罪共犯,常見情況包括配偶和子女充當助成者或教唆者角色。助成者通過各種途徑為授意者獲取賄賂創造條件,可能的情形有參與協商、往來信息、建立關聯及收取財物;另一方面,教唆者則主要以引誘、說服乃至威脅方式促使授意者索要財物,使其萌生受賄意圖并實際實施受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國家公職人員親屬可構成受賄罪共犯,常見情況包括配偶和子女充當助成者或教唆者角色。助成者通過各種途徑為授意者獲取賄賂創造條件,可能的情形有參與協商、往來信息、建立關聯及收取財物;另一方面,教唆者則主要以引誘、說服乃至威脅方式促使授意者索要財物,使其萌生受賄意圖并實際實施受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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