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超期醫療,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因病超期醫療,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因病休假超過醫療期限并非公司合法解除合同之情形。若醫療期滿仍無法勝任原有職位且無其他可調配崗位時,用人單位得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額外一個月薪資后方能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導讀根據《勞動合同法》,因病休假超過醫療期限并非公司合法解除合同之情形。若醫療期滿仍無法勝任原有職位且無其他可調配崗位時,用人單位得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額外一個月薪資后方能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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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合約,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因病休假超過醫療期限并非公司合法解除合同之情形。若醫療期滿仍無法勝任原有職位且無其他可調配崗位時,用人單位得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額外一個月薪資后方能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病超期醫療,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因病休假超過醫療期限并非公司合法解除合同之情形。若醫療期滿仍無法勝任原有職位且無其他可調配崗位時,用人單位得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額外一個月薪資后方能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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