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后可否進行財產約定?
老年人再婚后可否進行財產約定?
《民法典》明確了老年人再婚可進行財產約定,以降低潛在糾紛。在婚姻持續期間,由《民法典》所規定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有的共有財產,雙方共享所有權。此類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繼承或贈與財產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導讀《民法典》明確了老年人再婚可進行財產約定,以降低潛在糾紛。在婚姻持續期間,由《民法典》所規定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有的共有財產,雙方共享所有權。此類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繼承或贈與財產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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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了老年人再婚可進行財產約定,以降低潛在糾紛。在婚姻持續期間,由《民法典》所規定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有的共有財產,雙方共享所有權。此類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繼承或贈與財產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老年人再婚后可否進行財產約定?
《民法典》明確了老年人再婚可進行財產約定,以降低潛在糾紛。在婚姻持續期間,由《民法典》所規定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有的共有財產,雙方共享所有權。此類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繼承或贈與財產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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