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的處理與分配
家庭財產的處理與分配
在法律規定中,對于妻子的婚前財產,除非自愿贈與或符合特定條件下的共有權劃分外,不被允許進行分割。因該財產屬女性單獨所有,并不因婚姻轉變為共享財產,故在離婚之際應始終歸屬女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導讀在法律規定中,對于妻子的婚前財產,除非自愿贈與或符合特定條件下的共有權劃分外,不被允許進行分割。因該財產屬女性單獨所有,并不因婚姻轉變為共享財產,故在離婚之際應始終歸屬女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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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中,對于妻子的婚前財產,除非自愿贈與或符合特定條件下的共有權劃分外,不被允許進行分割。因該財產屬女性單獨所有,并不因婚姻轉變為共享財產,故在離婚之際應始終歸屬女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家庭財產的處理與分配
在法律規定中,對于妻子的婚前財產,除非自愿贈與或符合特定條件下的共有權劃分外,不被允許進行分割。因該財產屬女性單獨所有,并不因婚姻轉變為共享財產,故在離婚之際應始終歸屬女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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