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個人代理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不得偽造保險公司印章、資料或虛假宣傳。這意味著個人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能編造虛假的保險公司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的保險資料來誤導消費者。這種行為不僅違反職業道德,還可能涉及違法。
不得進行不當銷售行為。這意味著保險個人代理在銷售保險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能利用虛假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不適合他們的保險產品。此外,他們也不能對保險條款進行模糊解釋或隱瞞重要信息,從而欺騙消費者。
不得擅自變更保險合同內容。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約束,保險個人代理作為中介,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行事。他們不能隨意更改合同內容或誤導消費者接受不實的合同條件。這樣做不僅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也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法律風險。
不得收受或索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這意味著保險個人代理在從事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私利。他們應該誠實地提供保險服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他們收受或索要回扣等行為,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并可能導致失去從業資格。因此,保險個人代理必須堅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