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規定的區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規定的區別
1、發布時間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4年3月15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處理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家質檢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導讀1、發布時間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4年3月15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處理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家質檢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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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不同、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處理不同。1、發布時間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4年3月15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處理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家質檢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規定的區別
1、發布時間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4年3月15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處理不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家質檢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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