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預告期滿未離職,該如何處理?
辭職后預告期滿未離職,該如何處理?
鄭某,自2014年7月起在某網絡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2017年3月1日,因個人發展原因,鄭某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定下了最后工作日期為3月31日。盡管網絡公司未對此報告作出回應,鄭某在3月31日后因未找到下一份工作而繼續在公司工作。直至10月16日,鄭某獲得一家新公司的錄用通知,要求他11月1日入職。因此,他要求網絡公司在10月27日前完成離職手續。但公司認為,鄭某未獲得批準即辭職,再次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那么,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如果預告期滿未離職,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再次辭職是否需要重新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點評。
導讀鄭某,自2014年7月起在某網絡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2017年3月1日,因個人發展原因,鄭某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定下了最后工作日期為3月31日。盡管網絡公司未對此報告作出回應,鄭某在3月31日后因未找到下一份工作而繼續在公司工作。直至10月16日,鄭某獲得一家新公司的錄用通知,要求他11月1日入職。因此,他要求網絡公司在10月27日前完成離職手續。但公司認為,鄭某未獲得批準即辭職,再次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那么,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如果預告期滿未離職,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再次辭職是否需要重新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點評。
案情簡介:鄭某,自2014年7月起在某網絡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2017年3月1日,因個人發展原因,鄭某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定下了最后工作日期為3月31日。盡管網絡公司未對此報告作出回應,鄭某在3月31日后因未找到下一份工作而繼續在公司工作。直至10月16日,鄭某獲得一家新公司的錄用通知,要求他11月1日入職。因此,他要求網絡公司在10月27日前完成離職手續。但公司認為,鄭某未獲得批準即辭職,再次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那么,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如果預告期滿未離職,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再次辭職是否需要重新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即可。在沒有其他實體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無因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是勞動者的無因解除權,其條件僅為提前30天書面通知,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然而,實踐中,一些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未辦理離職手續,引發爭議。辭職報告屬于形成權,一旦送達用人單位,勞動者不能單方面撤銷。口頭合意與書面合意均可撤銷辭職報告,但口頭合意易引發爭議。如果勞動者明確表示離職時間,到期未離職且用人單位未異議,可視為雙方合意撤銷辭職報告。如果未明確離職時間,且滿30天后繼續工作,可參照“口頭變更合同”的規定處理。勞動者在超過兩個月后再次辭職,需重新履行告知義務。在本案中,鄭某提前30天書面辭職,并明確了最后工作日期。盡管網絡公司未回應,但從4月1日起,應視為雙方合意撤銷了辭職報告,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因此,當鄭某再次提出辭職時,需再次提前30天書面通知,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后預告期滿未離職,該如何處理?
鄭某,自2014年7月起在某網絡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2017年3月1日,因個人發展原因,鄭某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定下了最后工作日期為3月31日。盡管網絡公司未對此報告作出回應,鄭某在3月31日后因未找到下一份工作而繼續在公司工作。直至10月16日,鄭某獲得一家新公司的錄用通知,要求他11月1日入職。因此,他要求網絡公司在10月27日前完成離職手續。但公司認為,鄭某未獲得批準即辭職,再次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那么,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如果預告期滿未離職,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再次辭職是否需要重新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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