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與處置策略
遺產分配與處置策略
生活困境、勞動能力弱者,需傾斜安排。主要贍養義務履行者或共生存者,可多分其產。若有撫養能力且具備撫養條件卻不履行義務者,則應少得或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導讀生活困境、勞動能力弱者,需傾斜安排。主要贍養義務履行者或共生存者,可多分其產。若有撫養能力且具備撫養條件卻不履行義務者,則應少得或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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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順位繼承人,繼承份量應平等;生活困境、勞動能力弱者,需傾斜安排;主要贍養義務履行者或共生存者,可多分其產;若有撫養能力且具備撫養條件卻不履行義務者,則應少得或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分配與處置策略
生活困境、勞動能力弱者,需傾斜安排。主要贍養義務履行者或共生存者,可多分其產。若有撫養能力且具備撫養條件卻不履行義務者,則應少得或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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