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六年購得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婚后六年購得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之房產,若無特別約定,即便僅署名一方亦屬夫妻共同財產。(2)夫婦結婚時由一方父母首付購置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繳納的供房款項與房屋裝修費用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得以對此類費用予以分割,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須參照當時的約定加以權衡。(3)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若產權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則該不動產可被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分享所有權,除非另有約定。2.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被視為僅贈與其獨生子或獨生女,此不動產宜認定為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導讀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之房產,若無特別約定,即便僅署名一方亦屬夫妻共同財產。(2)夫婦結婚時由一方父母首付購置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繳納的供房款項與房屋裝修費用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得以對此類費用予以分割,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須參照當時的約定加以權衡。(3)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若產權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則該不動產可被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分享所有權,除非另有約定。2.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被視為僅贈與其獨生子或獨生女,此不動產宜認定為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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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婚后購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依實際出資及房產登記狀況而定:1.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之房產,若無特別約定,即便僅署名一方亦屬夫妻共同財產;(2)夫婦結婚時由一方父母首付購置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繳納的供房款項與房屋裝修費用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得以對此類費用予以分割,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須參照當時的約定加以權衡;(3)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若產權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則該不動產可被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分享所有權,除非另有約定。2.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被視為僅贈與其獨生子或獨生女,此不動產宜認定為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者,該房產歸父母所有,離婚時不屬夫妻財產,不可分割,僅能作為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痉梢罁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六年購得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之房產,若無特別約定,即便僅署名一方亦屬夫妻共同財產。(2)夫婦結婚時由一方父母首付購置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繳納的供房款項與房屋裝修費用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得以對此類費用予以分割,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須參照當時的約定加以權衡。(3)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若產權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則該不動產可被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分享所有權,除非另有約定。2.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被視為僅贈與其獨生子或獨生女,此不動產宜認定為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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