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可否視為合同
傳真件可否視為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采取何種形式并無硬性規定,既可選擇傳統的合同書面文本,也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電傳及傳真等方式訂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導讀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采取何種形式并無硬性規定,既可選擇傳統的合同書面文本,也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電傳及傳真等方式訂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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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傳真文件主要涉及民事主體,且其旨在確立、調整或終結相應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便可被視為合同之一種。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采取何種形式并無硬性規定,既可選擇傳統的合同書面文本,也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電傳及傳真等方式訂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傳真件可否視為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采取何種形式并無硬性規定,既可選擇傳統的合同書面文本,也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電傳及傳真等方式訂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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