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和擔保人是否含義相同?
保證人和擔保人是否含義相同?
準確地說,擔保人應涵蓋保證人之范圍。在各種擔保形式中,擔保人均被視為擔保合同的債務方,且依據擔保特點以不同稱謂展現。例如,保證中的擔保人稱為保證人。抵押與留置中的擔保人則分別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擔保人為定金交付人。擔保人作為擔保關系的核心要素,對于擔保關系的有效性具有決定性影響。然而,鑒于個體差異,并非人人皆可擔任擔保人。部分不具擔保資格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追求個人利益,常采取“虛假擔保”或“假擔保”行為,導致擔保關系愈發混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導讀準確地說,擔保人應涵蓋保證人之范圍。在各種擔保形式中,擔保人均被視為擔保合同的債務方,且依據擔保特點以不同稱謂展現。例如,保證中的擔保人稱為保證人。抵押與留置中的擔保人則分別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擔保人為定金交付人。擔保人作為擔保關系的核心要素,對于擔保關系的有效性具有決定性影響。然而,鑒于個體差異,并非人人皆可擔任擔保人。部分不具擔保資格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追求個人利益,常采取“虛假擔保”或“假擔保”行為,導致擔保關系愈發混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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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和擔保人有所區分,通常狹義上的擔保特指物權擔保,而保證則為人保。準確地說,擔保人應涵蓋保證人之范圍。在各種擔保形式中,擔保人均被視為擔保合同的債務方,且依據擔保特點以不同稱謂展現。例如,保證中的擔保人稱為保證人;抵押與留置中的擔保人則分別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擔保人為定金交付人。擔保人作為擔保關系的核心要素,對于擔保關系的有效性具有決定性影響。然而,鑒于個體差異,并非人人皆可擔任擔保人。部分不具擔保資格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追求個人利益,常采取“虛假擔保”或“假擔保”行為,導致擔保關系愈發混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人和擔保人是否含義相同?
準確地說,擔保人應涵蓋保證人之范圍。在各種擔保形式中,擔保人均被視為擔保合同的債務方,且依據擔保特點以不同稱謂展現。例如,保證中的擔保人稱為保證人。抵押與留置中的擔保人則分別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擔保人為定金交付人。擔保人作為擔保關系的核心要素,對于擔保關系的有效性具有決定性影響。然而,鑒于個體差異,并非人人皆可擔任擔保人。部分不具擔保資格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追求個人利益,常采取“虛假擔保”或“假擔保”行為,導致擔保關系愈發混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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