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離婚分割問題
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離婚分割問題
首先,婚前一方父母全資購買房產,并已正式登載于子女名下者,視作子女獨立私產。如無其他特殊安排,一旦離婚,依照法律規定,此房產不得列入婚姻共有財產范疇之內進行分割。但若父母僅提供部分資金,且房產仍登記在子女名下,余款則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那么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會判定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同時由其承擔剩余貸款責任。至于婚內共同還款部分以及由此引發的房價升值收益,則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其次,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對自身子女的單向贈予,該不動產應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地,若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配。而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皆屬夫
導讀首先,婚前一方父母全資購買房產,并已正式登載于子女名下者,視作子女獨立私產。如無其他特殊安排,一旦離婚,依照法律規定,此房產不得列入婚姻共有財產范疇之內進行分割。但若父母僅提供部分資金,且房產仍登記在子女名下,余款則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那么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會判定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同時由其承擔剩余貸款責任。至于婚內共同還款部分以及由此引發的房價升值收益,則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其次,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對自身子女的單向贈予,該不動產應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地,若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配。而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皆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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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前一方父母全資購買房產,并已正式登載于子女名下者,視作子女獨立私產。如無其他特殊安排,一旦離婚,依照法律規定,此房產不得列入婚姻共有財產范疇之內進行分割。但若父母僅提供部分資金,且房產仍登記在子女名下,余款則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那么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會判定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同時由其承擔剩余貸款責任。至于婚內共同還款部分以及由此引發的房價升值收益,則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其次,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對自身子女的單向贈予,該不動產應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地,若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配。而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皆屬夫妻共有財產,除非出資人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該出資僅為子女的贈予或借貸行為,否則該出資將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當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存在爭議時,法院將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愿意競價取得的,應予以批準;(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相應補償;(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院將依法對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所得款項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離婚分割問題
首先,婚前一方父母全資購買房產,并已正式登載于子女名下者,視作子女獨立私產。如無其他特殊安排,一旦離婚,依照法律規定,此房產不得列入婚姻共有財產范疇之內進行分割。但若父母僅提供部分資金,且房產仍登記在子女名下,余款則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那么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會判定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同時由其承擔剩余貸款責任。至于婚內共同還款部分以及由此引發的房價升值收益,則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其次,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對自身子女的單向贈予,該不動產應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地,若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需平均分配。而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皆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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