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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以及其余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