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哪些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滿十八周歲,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狀況。2、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所有財產的所有權擁有者。3、直系親屬等與繼承或遺贈事宜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導讀1、未滿十八周歲,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狀況。2、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所有財產的所有權擁有者。3、直系親屬等與繼承或遺贈事宜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禁止擔任遺囑見證者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種情況:1、未滿十八周歲,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狀況;2、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所有財產的所有權擁有者;3、直系親屬等與繼承或遺贈事宜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哪些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滿十八周歲,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狀況。2、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所有財產的所有權擁有者。3、直系親屬等與繼承或遺贈事宜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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