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規定
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導讀【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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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在訴訟時效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及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失能等因素無法訴訟時,則應視為訴訟時效暫時停止,直至相關事實解除,再以恢復日為準延長訴訟時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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