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中,如果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過,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沒有經濟補償。具體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依法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同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還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通常與勞動者的工齡和月平均工資相關。工齡越長、月平均工資越高,得到的經濟補償金額也就越多。總的來說,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并合理補償或賠償勞動者,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