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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受人拒收標的物的定義買受人拒收標的物,指的是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拒絕接收或不予認可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在客觀上進行了拒收行為,但出賣人已經將標的物的占有權轉移給了買受人;二是由于標的物存在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買受人主觀上不予認可的事由,導致買受人拒絕接受該標的物。針對這種情況,各國法律通常會規定取消買賣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條款。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