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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始一月內,若勞動者無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書面告知終止勞資關系且無需給予經濟賠償,但需支付實際工作期間的薪酬;若雇主一月以上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