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非本人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我們知道,民法確立了以自愿公平為原則的合同制度,因此簽定合同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合同并非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認可,由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署名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同等法力效應。然而,代理人若越權或未經得本人許可所簽署的法律行為則屬效力待定范疇,有待本人確認后方能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導讀我們知道,民法確立了以自愿公平為原則的合同制度,因此簽定合同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合同并非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認可,由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署名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同等法力效應。然而,代理人若越權或未經得本人許可所簽署的法律行為則屬效力待定范疇,有待本人確認后方能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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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簽署的合同時效難以確定,需根據具體情形判斷。我們知道,民法確立了以自愿公平為原則的合同制度,因此簽定合同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合同并非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認可,由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署名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同等法力效應。然而,代理人若越權或未經得本人許可所簽署的法律行為則屬效力待定范疇,有待本人確認后方能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非本人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我們知道,民法確立了以自愿公平為原則的合同制度,因此簽定合同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合同并非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認可,由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署名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同等法力效應。然而,代理人若越權或未經得本人許可所簽署的法律行為則屬效力待定范疇,有待本人確認后方能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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