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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卻未至一年未與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同時需與員工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起點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日期則為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前一天?!痉梢罁俊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