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可以乘坐普通火車,更不會被逮捕。根據2015年7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