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與傳聞證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證據法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和應用。
一、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通過某種媒介或手段間接獲得的證據,而非直接獲取的信息。這種證據可能是通過他人轉述、書面文件、電子記錄等方式傳來的。其特點是間接性,可能存在信息失真的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傳來證據需要進行審慎評估,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二、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主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證人以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關于證人所陳述事項的額外信息或證明。這些證據往往是證人之外的第三方基于目擊或了解的情況所作的描述,可能是書面陳述、錄音錄像等。傳聞證據在司法審判中有一定地位,但通常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被法院采納。
三、兩者區別
1. 來源不同:傳來證據是通過間接手段獲得的,而傳聞證據則是第三方對證人所述情況的描述。
2. 形式不同:傳來證據可以是書面文件、電子記錄等,而傳聞證據通常是書面陳述或錄音錄像。
3. 可靠性差異:傳來證據可能存在信息失真的風險,而傳聞證據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其可靠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都需要進行審慎評估,結合案件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