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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進行申訴。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企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jù)、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nèi)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