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夫妻欠下的債務是否共同承擔?
分居期間夫妻欠下的債務是否共同承擔?
若在夫妻分居期間欠下債務,滿足以下條件則需共同承擔: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2.雙方均為債務人;3.單方欠款但經另一方確認同意。否則,該款項通常作為單獨一方之負債,無需共同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若在夫妻分居期間欠下債務,滿足以下條件則需共同承擔: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2.雙方均為債務人;3.單方欠款但經另一方確認同意。否則,該款項通常作為單獨一方之負債,無需共同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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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夫妻分居期間欠下債務,滿足以下條件則需共同承擔:1.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2. 雙方均為債務人;3. 單方欠款但經另一方確認同意。否則,該款項通常作為單獨一方之負債,無需共同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間夫妻欠下的債務是否共同承擔?
若在夫妻分居期間欠下債務,滿足以下條件則需共同承擔: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2.雙方均為債務人;3.單方欠款但經另一方確認同意。否則,該款項通常作為單獨一方之負債,無需共同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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