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有那些設施屬于公共設施?有法律條文嗎?
小區有那些設施屬于公共設施?有法律條文嗎?
2.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也屬于業主共有。3.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認定標準是它們不屬于某一單個業主所有。4.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也屬于業主共有。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一些房屋如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其產權按相關規定確定。-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了會所整體或其中某些房屋產權歸屬,則按合同執行。- 若沒有規定和約定,且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其他情形下,產權歸屬應根據投資情況具體確定,遵循投資所有、投資受益原則。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具體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依據。
導讀2.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也屬于業主共有。3.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認定標準是它們不屬于某一單個業主所有。4.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也屬于業主共有。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一些房屋如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其產權按相關規定確定。-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了會所整體或其中某些房屋產權歸屬,則按合同執行。- 若沒有規定和約定,且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其他情形下,產權歸屬應根據投資情況具體確定,遵循投資所有、投資受益原則。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具體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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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地屬于業主共有。2. 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也屬于業主共有。3. 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認定標準是它們不屬于某一單個業主所有。4.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5.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也屬于業主共有。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一些房屋如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其產權按相關規定確定。-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了會所整體或其中某些房屋產權歸屬,則按合同執行。- 若沒有規定和約定,且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其他情形下,產權歸屬應根據投資情況具體確定,遵循投資所有、投資受益原則。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具體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有那些設施屬于公共設施?有法律條文嗎?
2.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也屬于業主共有。3.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認定標準是它們不屬于某一單個業主所有。4.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也屬于業主共有。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一些房屋如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其產權按相關規定確定。-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了會所整體或其中某些房屋產權歸屬,則按合同執行。- 若沒有規定和約定,且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其他情形下,產權歸屬應根據投資情況具體確定,遵循投資所有、投資受益原則。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具體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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