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放棄期限的相關規定
繼承權放棄期限的相關規定
具名提出棄權須在特定時限內完成。繼承人若愿放棄繼承,應于繼承正式啟動之后且遺產處理完畢之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其意愿;而受遺贈者則需在獲知受贈消息起六十天之內,以同樣方式表明是否接受遺贈,逾期未表態即視為自動放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導讀具名提出棄權須在特定時限內完成。繼承人若愿放棄繼承,應于繼承正式啟動之后且遺產處理完畢之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其意愿;而受遺贈者則需在獲知受贈消息起六十天之內,以同樣方式表明是否接受遺贈,逾期未表態即視為自動放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具名提出棄權須在特定時限內完成。繼承人若愿放棄繼承,應于繼承正式啟動之后且遺產處理完畢之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其意愿;而受遺贈者則需在獲知受贈消息起六十天之內,以同樣方式表明是否接受遺贈,逾期未表態即視為自動放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權放棄期限的相關規定
具名提出棄權須在特定時限內完成。繼承人若愿放棄繼承,應于繼承正式啟動之后且遺產處理完畢之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其意愿;而受遺贈者則需在獲知受贈消息起六十天之內,以同樣方式表明是否接受遺贈,逾期未表態即視為自動放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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