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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現行法規,用人單位可與員工就工傷賠償進行磋商,然而該私下協議在醫療期內的法律效應尚未明確定義。若雙方對此協議存疑,訴諸法律之時,法院需綜合考量公平與意旨獨立原則予以裁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薄秳趧臃ā返谄呤邨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