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際,仍需承擔對方債務嗎?
離婚之際,仍需承擔對方債務嗎?
如系夫妻雙方向外借款并簽字確認,或婚后單方面認可等共同意愿形成的債務,或是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債,應由雙方共同還款。反之,若債務源于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個人債務,應由該方獨自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如系夫妻雙方向外借款并簽字確認,或婚后單方面認可等共同意愿形成的債務,或是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債,應由雙方共同還款。反之,若債務源于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個人債務,應由該方獨自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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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時需否擔責對方債務,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系夫妻雙方向外借款并簽字確認,或婚后單方面認可等共同意愿形成的債務,或是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債,應由雙方共同還款。反之,若債務源于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個人債務,應由該方獨自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之際,仍需承擔對方債務嗎?
如系夫妻雙方向外借款并簽字確認,或婚后單方面認可等共同意愿形成的債務,或是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債,應由雙方共同還款。反之,若債務源于婚姻存續期內一方以個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負擔的債務,則屬個人債務,應由該方獨自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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