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制作逃犯肖像是否構成侵權?
公安機關制作逃犯肖像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因法定職責在特定條件下未經授權制作、使用并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導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因法定職責在特定條件下未經授權制作、使用并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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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所制作之肖像,并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因法定職責在特定條件下未經授權制作、使用并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公安機關制作逃犯肖像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因法定職責在特定條件下未經授權制作、使用并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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