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的條件,《規范》第16.4.6條明確列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2.單項工程可以使用或滿足生產需求。3.單位工程質量符合竣工驗收標準。4.建設項目滿足投入使用或生產的所有要求。工程建設涉及眾多部門、行業和專業,各自要求不同,因此質量驗收標準難以統一。然而,各類工程的檢驗與評估都應遵循相應技術標準。竣工驗收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合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規范》從四個原則出發規定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3.單項工程達到使用條件或生產要求。建設項目中的每個單項工程均按設計完成,相關配套工程整體收尾,質量檢驗合格,竣工資料符合規定,發包人方可組織竣工驗收。4.建設項目能滿足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全部子項工程已完成,符合竣工驗收要求。項目應滿足使用或生產需求,并達到以下標準:生產性質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按設計建成,滿足生產使用;必要設施建成,滿足生產需求;生產準備工作適應投產需求;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試運行合格,形成生產能力,產出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其他環保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系統按設計建成配套。以上內容涵蓋了土建施工驗收規范的關鍵點,旨在確保工程質量并符合項目目標。參與驗收的各方應遵循這些原則,強調依法合規、質量保障和滿足設計與合同要求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