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企業強制員工在周末加班通常屬于非法行徑,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法》關于我國雇主應確保每位勞動者每周至少享有一天休息權利的規定。然而,特別情況下,例如由于經營需求,成功與工會及勞動者進行跨部門協商,可適度延長工作時長。對于未經員工同意強行要求在周六加班的現象,員工有權予以拒絕。若企業在此情況下采取負面措施如懲罰與辭退,員工可搜集相關證據,例如加班通知、工作日志等,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告發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求得企業支付加班費用以及賠償相應損失等補償。換言之,企業強制加班必須具備合法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