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再婚后,可否再次爭奪子女撫養權?
離異再婚后,可否再次爭奪子女撫養權?
若滿足以下條件,法院有權予以批準變更撫養權。1.與子女共同生活者,因身患嚴重疾病或傷殘導致無力繼續承擔撫養責任。2.與子女共同生活者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為,且這種情形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了消極影響。3.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亦具備撫養能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導讀若滿足以下條件,法院有權予以批準變更撫養權。1.與子女共同生活者,因身患嚴重疾病或傷殘導致無力繼續承擔撫養責任。2.與子女共同生活者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為,且這種情形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了消極影響。3.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亦具備撫養能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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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后再次結為夫婦時,孩子的撫養權仍可進行重新爭奪。若滿足以下條件,法院有權予以批準變更撫養權:1.與子女共同生活者,因身患嚴重疾病或傷殘導致無力繼續承擔撫養責任;2.與子女共同生活者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為,且這種情形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了消極影響;3.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亦具備撫養能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離異再婚后,可否再次爭奪子女撫養權?
若滿足以下條件,法院有權予以批準變更撫養權。1.與子女共同生活者,因身患嚴重疾病或傷殘導致無力繼續承擔撫養責任。2.與子女共同生活者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為,且這種情形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了消極影響。3.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亦具備撫養能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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