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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想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幾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這個問題嗎?1年。從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了解到,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外,合同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