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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主觀: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仲裁申請,并且仲裁庭予以準許的;或者在發生新的勞動爭議,或者當事人就原爭議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時,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2.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