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導讀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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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以歷史文化名城、高新產業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鄉為城市發展目標,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特色產業要求,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鎮設立派出機構。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國土、環保、衛生、公安、民防、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納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不再單獨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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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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