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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針對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罪犯,已服滿一定期限,在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變,并確認已有疑心之改過表現,無再次危害社會之可能時,進行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其適用需犯罪分子具認真遵守牢紀之行、修身向善之意,無再犯罪之威脅,且被判有期徒刑已履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無期徒刑則須實際服役超過13年。然而,累犯及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涉有組織暴力性犯罪者,服刑期限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者,不可享有此項權利。同時,在裁決是否給予犯罪分子假釋時,必須充分考慮其回歸社區后可能帶來的影響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