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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準取保候審之后,應當牢記遵守電話暢通開戶制度,確保隨時與公安機構取得溝通,保證響應傳喚要求。需明確認識到,取保候審并非完全自由狀態,而是刑事法律中的強制手段。盡管享有相對的自由空間,但是仍存在諸多限制。未經執行機關批準,嚴禁離境,隨時準備接受傳訊,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銷毀或偽造證據以及串供行為均屬禁止范疇。同時,地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如有變更,務必及時報告執行機關于二十四小時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無)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